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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吉林省现代天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科左后旗金祥农资专业合作社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梨执字第6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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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现代天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科左后旗金祥农资专业合作社。被执行人郭金祥,男,1964年4月9日出生,内蒙古科左后旗人,现住科左后旗。被执行人丁英春,女,1967年11月25日出生,内蒙古科左后旗人,现住科左后旗。被执行人杨彦忠,男,1978年9月1日出生,内蒙古科左后旗人,现住科左后旗。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梨民二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12)梨民二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后,再对本案予以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福柱

书记员:卞旭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