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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贾春英与梨树县水泥构件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梨执字第4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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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贾春英,男,63岁,汉族,无职业,现住梨树县梨树镇。被执行人:梨树县水泥构件厂。法定代表人:徐建农,厂长。

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梨民二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1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梨民二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苏海波

书记员:卞旭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