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现代天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奚洋洋,男,1988年2月7日出生,满族,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执行人闫洪涛,男,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梨民二初字第4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11)梨民二初字第45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终结,待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后,再对本案予以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福柱
书记员:卞旭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