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云龙,男,汉族,个体,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吉林省植物油集团慧泽油脂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长民终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13)长民终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永利
书记员:王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