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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抚鞍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吉中民执字第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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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抚鞍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哈达大街****51位。法定代表人:翟淑珍,董事长。被执行人: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 法定代表人:舒凌,总经理。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抚鞍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2)吉中民二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龙潭区新安街徐州路的三宗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和五处房屋,上述财产均在评估、拍卖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吉中民二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保留债权。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泉审判员:何允人审判员:孟浩

书记员:杨胜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