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良,男。
被执行人秦某民,男。
本院在执行刘某良申请执行秦某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1、给付刘某良赔偿款71528.8元,2、承担案件执行费973元、诉讼费1500元。被执行人秦某民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秦某民的银行存款74001.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雷秦川审判员左成审判员王西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审判长:雷秦川审判员:左成审判员:王西省
书记员:高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