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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王玲果诉王根录义务帮工人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陇执字第001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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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玲果,曾用名王灵过、王林果,女,生于1970年1月25日。被执行人王根录,男,生于1956年11月27日。

本院在执行王玲果诉王根录义务帮工人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2009)陇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王根录支付王玲果剩余赔偿金人民币50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履行完毕。受理费由王根录负担1000.00元。

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其未自觉履行,本院对其银行存款予以划拨,只执行了案件款17500.00元及受理费1000.00元,因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故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陇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晓良审判员:王建敏审判员:李建峰

书记员:李艳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