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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王建仁诉赵建新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陇执字第00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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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建仁,男,生于1972年9月24日。被执行人赵建新,男,生于1965年1月2日。

本院在执行王建仁诉赵建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陇县人民法院(2010)陇民初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赵建新赔偿王建仁损失共计15308.85元,扣除已付的2000.00元,再付13308.85元,受理费由赵建新负担304.00元,于判决执行后30日内履行完毕。

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其仍未履行。后经本院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其在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多方筹款,只履行了案件款7000.00元及受理费304.00元。下欠执行款被执行人无力执行,本院经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现状,征求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晓良审判员:王建敏审判员:李建峰

书记员:李艳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