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祁峰,男,生于1980年11月20日。委托代理人祁天佑,男,生于1950年7月14日,系原告之父。被执行人张福华,男,生于1962年4月27日。
本院在执行祁峰诉张福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福华已向本院交来案件执行款12000元及案件诉讼费260元,申请执行人祁峰的委托代理人祁天佑已全部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陇民初字第004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金江博
书记员:高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