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苗亚玲,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康忠,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负责人刘四虎,系该分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恒兴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小冬,系该公司经理。
终结蓝田县人民法院(2012)蓝执字第0022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邵哲强
书记员:李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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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苗亚玲,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康忠,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负责人刘四虎,系该分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恒兴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小冬,系该公司经理。
终结蓝田县人民法院(2012)蓝执字第0022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邵哲强
书记员:李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