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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刘粉叶与王健育返还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蓝法执字第00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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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粉叶,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健育,男,汉族,干部。

终结蓝田县人民法院(2012)蓝民初字第008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邵哲强审判员:许宏刚代理审判员:王鹏晖

书记员:李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