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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张会娃与卜全民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蓝执字第003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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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会娃,女,1956年4月9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卜全民,男,1956年11月28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张会娃与卜全民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会娃与被执行人卜全民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会娃已领取了执行标的款人民币1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蓝民初字第0015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侯锦萍代理审判员:潘西社代理审判员:杨养成

书记员:张小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