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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金航波与 杨正利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蓝执字第00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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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金航波,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正利,男,汉族,农民。

终结蓝田县人民法院(2011)蓝民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邵哲强

书记员:李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