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魏育章,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任战民,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魏育章与任战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任战民的户籍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陕西省蒲城县辖区,本院已依法委托户籍地及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蓝执字第0034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邵哲强审判员:许宏刚代理审判员:王鹏晖
书记员:甄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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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魏育章,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任战民,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魏育章与任战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任战民的户籍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陕西省蒲城县辖区,本院已依法委托户籍地及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蓝执字第0034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邵哲强审判员:许宏刚代理审判员:王鹏晖
书记员:甄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