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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 2012

熊永华与慈溪市坎墩张中奎五金配件厂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2)甬慈保字第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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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熊永华。被申请人:慈溪市坎墩张中奎五金配件厂。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张中奎。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慈溪市坎墩张中奎五金配件厂厂内属被申请人所有的生产设备(设备名称型号及数量:欧标机床厂生产的自动磨,型号为131#两台、143#两台、201#两台;崇寿跨海机械设备厂生产的液压车床,型号为OZ9206A四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靳春营

书记员:黄强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