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路银,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于贵州省赫章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赫章县(身份情况系自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7月30日被抓获,同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26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路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建龙、被告人路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银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路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路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30日起至2012年11月29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杨健
书记员:孔文静(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