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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胡园园与胡祝均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3)甬慈执民字第205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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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胡园园,农民,住所慈溪市。被执行人:胡祝均,农民,住所慈溪市。

拍卖被执行人胡祝均所有的4台自动精密轴承套圈车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晓东审判员:华锋审判员:莫建江

书记员:黄强强(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