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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胡鸿与潘燕锋执行裁定书

(2012)甬慈执民字第2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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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胡鸿,农民。被执行人:潘燕锋,农民。

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232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沈晓东代理审判员:唐志伟代理审判员:靳春营

代书记员:张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