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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山东板桥酒业有限公司与潍坊市潍城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购销白酒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济铁中执字第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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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山东板桥酒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潍坊市潍城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本院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法执他(2001)第28号文件《关于确定省法院委托和提级指定执行法院的通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鲁执指字第118号执行裁定书及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1994)坊经初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潍坊市潍城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00000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王岩

书记员:王维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