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山东板桥酒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潍坊市潍城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本院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法执他(2001)第28号文件《关于确定省法院委托和提级指定执行法院的通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鲁执指字第118号执行裁定书及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1994)坊经初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潍坊市潍城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00000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王岩
书记员:王维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