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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马晓慧诉鞠勇、山东和霖科贸有限公司、济南昶远皓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裁定书

(2013)济铁中执字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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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马晓慧。被执行人:鞠勇、山东和霖科贸有限公司、济南昶远皓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2)济铁中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4日作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全部义务。为保证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鞠勇、山东和霖科贸有限公司、济南昶远皓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500000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王岩

书记员:王维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