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晓慧。被执行人:鞠勇、山东和霖科贸有限公司、济南昶远皓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2)济铁中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4日作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全部义务。为保证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鞠勇、山东和霖科贸有限公司、济南昶远皓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500000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王岩
书记员:王维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