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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济南迅华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济铁中执字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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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济南迅华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威海海澄水务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法执他(2001)第28号文件《关于确定省法院委托和提级指定执行法院的通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鲁执指字第109号执行裁定书及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鲁商终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持有被执行人80%股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威海海澄水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王岩

书记员:王维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