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案外人)李玉启,男,193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被执行人李保健,男,196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被执行人揭素勤,女,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复议申请人邓明树不服汝南县人民法院(2019)豫1727执异10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汝南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执行措施违法,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汝南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李保健合同诈骗罪罚金、责令退赔赃款一案中,于2019年1月23日和2019年3月26日依法拍卖了李保健名下汝南县常兴雪山面粉厂三分之一租赁权,买受人董心友(租赁权共有人之一)以最高价竞得。汝南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2018)豫1727执1483号执行裁定,将李保健名下汝南县常兴雪山面粉厂三分之一租赁权自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给董心友。该案拍卖价款已分配给李保健合同诈骗罪罚金、责令退赔赃款一案的受害人李爱芝等29人(退赔标的496823元)和(2017)豫1727执600号、601号等15起案件的债权人(债权标的269472元),实现债权的分配比率为57.45%。2019年5月14日,汝南县人民法院终结(2017)豫1727刑初851号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6月6日,汝南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李玉启申请执行李保健、揭素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9)豫1727执923号,执行标的31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8月25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李玉启在终结(2017)豫1727刑初851号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拍卖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后提出异议,不符合执行异议受理条件。另外,李玉启主张优先受偿权,没有事实根据,也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据此,驳回李玉启的异议申请。李玉启申请复议称,其享有对李保健名下汝南县常兴镇原王庄电影院房屋及土地三分之一租赁权的优先受偿权,请撤销原审裁定,保障其优先受偿权。
本院认为,李玉启系李保健犯合同诈骗罪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的案外人,其所提异议主张为其享有对李保健名下汝南县常兴镇原王庄电影院房屋及土地三分之一租赁权的优先受偿权,属于实体权利,应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提出异议,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本案中,原审法院经过拍卖程序后,于拍卖成交后的2019年4月12日将(2018)豫1727执1483号执行裁定依法送达给买受人(非案件当事人)董心友,依照法律规定,上述租赁权于送达之日即已经转移给董心友。其后,原审法院已经将上述款项支付给受害人李爱芝等29人,李玉启所提异议指向的标的已经执行终结。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对于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李玉启的执行异议予以裁定驳回申请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玉启的复议申请,维持汝南县人民法院(2019)豫1727执异105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许琳璘审判员:刘战审判员:谭清华
书记员:王玖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