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2

樊某某与宋某某、沈某某雇佣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安民初字第118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樊某某。被告宋某某。被告沈某某(小名某某)。委托代理人杨向东,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认为,原告樊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樊某某负担。

审判员:刘庆春

书记员:李凤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