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樊某某。被告宋某某。被告沈某某(小名某某)。委托代理人杨向东,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认为,原告樊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樊某某负担。
审判员:刘庆春
书记员:李凤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2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樊某某。被告宋某某。被告沈某某(小名某某)。委托代理人杨向东,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认为,原告樊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樊某某负担。
审判员:刘庆春
书记员:李凤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