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执行人徐西泉。被执行人韩廷永、李运山。
申请执行人徐西泉与被执行人韩廷永、李运山买卖合同一案,新泰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0日作出的(2011)新民初字第250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1年10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金融、房产、土地、车辆等相关财产权登记管理部门,没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2)新执字第168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纪庆刚审判员:陈传玲审判员:季承
书记员:高加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