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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申请执行人单士忠与被执行人王乐昌、陈培风、杨茂增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2012)新执字第19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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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单士忠。被执行人王乐昌、陈培风、杨茂增。

申请执行人单士忠与被执行人王乐昌、陈培风、杨茂增民间借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的(2011)新民初字第656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2年8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管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等相关财产权管理登记部门未查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本金66000元,被执行人王乐昌于2012年9月21日交执行款4800元,尚欠本金61200元、利息损失、迟延履行金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2)新执字第19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纪庆刚审判员:陈传玲审判员:季承

书记员:高加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