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安静、刘静、薛峰。
申请执行人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安静、刘静、薛峰借贷一案,新泰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3日作出的(2011)新商重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2年6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199999.65元,本案执行过程中,保全刘静工资31000元已提取,余款、利息、迟延履行金未履行,并于2012年8月30日继续冻结新矿物资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刘静工资账户,另经查询金融、房产、土地、车辆等相关财产权登记管理部门,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2)新执字第208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纪庆刚审判员:陈传玲审判员:季承
书记员:高加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