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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申请执行人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郗翠香、陈富云借贷执行裁定书

(2012)新执字第22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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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郗翠香、陈富云。

申请执行人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郗翠香、陈富云借贷一案,新泰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7日作出的(2012)新民初字第345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2年9月13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1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金融、房产、土地、车辆等相关财产权登记管理部门,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2)新执字第229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纪庆刚审判员:陈传玲审判员:季承

书记员:高加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