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市支行。被执行人郑传太。被执行人泰安圣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郑传太、泰安圣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贷一案,新泰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1日作出的(2011)新民初字第242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2年7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207827.53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金融、房产、土地、车辆等相关财产权登记管理部门,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2)新执字第188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纪庆刚审判员:陈传玲审判员:季承
书记员:高加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