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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申请执行人王道波与被执行人王成工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新执字第227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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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道波。被执行人王成工。

申请执行人王道波与被执行人王成工其他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8日作出的(2011)新民初字第634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2年7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金融、房产、土地、车辆等相关财产权登记管理部门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55999.70元、案件受理费1324元、迟延履行金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2)新执字第227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纪庆刚审判员:陈传玲审判员:季承

书记员:高加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