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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执行案裁定书(11)

(2012)即执字第5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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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健被执行人青岛德尚包装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健与被执行人青岛德尚包装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执行责任能力,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即执字第530号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学成审判员:张涛审判员:李尚爱

书记员:吕恒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