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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黄吉君执行案裁定书

(2012)即执字第8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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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吉君。被执行人即墨市经济开发区关东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即墨市关东村驻地。法定代表人范剑波,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吉君与被执行人即墨市经济开发区关东村民委员会工伤事故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2)即民初字第2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冬梅审判员:周学成审判员:张涛

书记员:黄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