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绍云,住吉林市。被申请人:陈德福,住吉林市。
申请人李绍云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陈德福死亡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绍云于2011年3月10日来院称,其长子陈德福于1996年12月28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因此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
经查,被申请人陈德福,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1996年9月28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李绍云系被申请人陈德福的母亲。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0年3月11日在《江城日报》上发出寻找陈德福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1年,现已届满,陈德福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陈德福离家走失至今已近10余年没有音讯(此有所在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的证明),虽经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被申请人陈德福无配偶(此有所在村民委员会证明),申请人李绍云系被申请人陈德福之母,现申请宣告陈德福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被申请人陈德福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李健华
代理书记员:闫俊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