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姚元江,该单位负责人。被申请人南京市江宁区东善建筑材料厂,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善桥镇胜家桥村申请人南京新世纪元法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百子亭**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南京新世纪元法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20000元财产。申请人南京新世纪元法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谭大水
书记员:赖江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