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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 2012

虈兵与南京信诚艾尔克工业灭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2013)雨仲保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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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上科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几个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仲裁申请人上科公司的财产保全请求;二、自即日起对被申请人悦庆公司名下价值29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谭大水

见习书记员:赖江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