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晓利被执行人:南京宝积制衣有限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宁民仲审字第14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两份,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执行长陈晨执行员徐正松执行员孙捷
书记员:戎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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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马晓利被执行人:南京宝积制衣有限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宁民仲审字第14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两份,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执行长陈晨执行员徐正松执行员孙捷
书记员:戎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