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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执行人马晓利与被执行人南京宝积制衣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4)雨执字第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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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马晓利被执行人:南京宝积制衣有限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宁民仲审字第14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两份,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执行长陈晨执行员徐正松执行员孙捷

书记员:戎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