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庆松,男,汉族,1985年12月31日生,住六安市裕安区。申请执行人:许先祥,男,汉族,1977年8月18日生,住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安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六民一终字第00418号调解书,于2012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62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王杰敏
书记员:肖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