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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刘卫娥与荣先才执行裁定书

(2012)六裕执字第006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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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刘卫娥,女,1964年1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阳区。被执行人:荣先才,男,1965年1月19日出生,住裕安区。

申请执行人刘卫娥与被执行人荣先才纠纷一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嘉民一初字第020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和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的委托,本院于2012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荣先才全家常年外出打工,其家中无人居住,我们又对其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无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六裕执字第00601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林芳执行员曾凡勇执行员郑如国

书记员:欧阳新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