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裕安区计生委,住裕安区。住所地:六安市。法定代表人朱先德,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沈厚余,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住裕安区;。被执行人朱家芳,女,1970年11月21日出生,住同上。
申请执行人裕安区计生委与被执行人沈厚余、朱家芳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裕行非审字第0044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2年8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2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展开调查取证工作,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六裕行执字第000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将有关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林芳执行员曾凡勇执行员郑如国
书记员:欧阳新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