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六安市。法定代表人朱先德,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陶泉,男,汉族,1970年8月20日出生,现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鲍传霞,女,汉族,1971年7月6日出生,现住址同上。
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裕行非审字第00002号行政裁定书,于2013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陶泉、鲍传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7095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2464元,但曹田山、宋德英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陶泉名下,位于月亮岛安置小区**楼****房屋**。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让、过户、设置抵押等权利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林芳执行员曾凡勇执行员郑如国
书记员:欧阳新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