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学与杨庆兵、宋德军查封房产执行裁定书

(2013)六裕执字第0001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陈学,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霍邱县。被执行人:杨庆兵,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裕安区。被执行人:宋德军,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霍邱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六裕民二初字第009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杨庆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该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568900元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8500元。但该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杨庆兵名下,位于丁集镇丁集大市场的房屋**(产权证号4586**)。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过户、变卖,不得设置抵押、质押、赠与等权利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林芳执行员曾凡勇执行员郑如国

书记员:欧阳新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