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学,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霍邱县。被执行人:杨庆兵,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裕安区。被执行人:宋德军,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霍邱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六裕民二初字第009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杨庆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该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568900元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8500元。但该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杨庆兵名下,位于丁集镇丁集大市场的房屋**(产权证号4586**)。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过户、变卖,不得设置抵押、质押、赠与等权利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林芳执行员曾凡勇执行员郑如国
书记员:欧阳新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