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徽华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被执行人:陈习武,男,196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裕安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六裕民二初字第002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陈习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该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700000元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9400元。但该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陈习武名下位于六安市皖西西路华安小区4号楼101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31442**)。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不得设置抵押、质押、过户、赠与等权利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林芳执行员曾凡勇执行员郑如国
书记员:欧阳新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