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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叶乃东与周光习、张学宏、潘九成扣划存款执行裁定书

(2013)六裕执字第00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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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叶乃东被执行人:周光习、张学宏、潘九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六裕民一初字第005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20日向三名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51778元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680元。但三名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潘九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2458元至本院单位账户。执行员林芳执行员郑如国执行员曾凡勇

书记员:欧阳新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