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叶乃东被执行人:周光习、张学宏、潘九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六裕民一初字第005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20日向三名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51778元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680元。但三名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潘九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2458元至本院单位账户。执行员林芳执行员郑如国执行员曾凡勇
书记员:欧阳新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