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农行六安曙光支行法定代表人:苏永定,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均被执行人:叶因春,住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275号12幢107室被执行人:六安市鹏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自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潘娜。
一、将被执行人所有的皖N号车辆交付申请执行人农行六安曙光支行抵偿欠款135400元。二、申请执行人农行六安曙光支行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林芳执行员曾凡勇执行员郑如国
书记员:欧阳新美书记员:欧阳新美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