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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许立周、殷文芝终结执行裁定书

(2012)六裕行执字第000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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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六安市。法定代表人朱先德,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许立周,男,汉族,1966年11月5日出生,现住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殷文芝,女,汉族,1969年1月15日出生,现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许立周、殷文芝计划生育(2012)六裕行执字第00049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六裕行执字第0004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芳审判员:郑如国审判员:曾凡勇

书记员:欧阳新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