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古全鑫,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武陟县。因涉嫌骗取贷款犯罪于2012年6月1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抓获并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捕逮捕,同年7月4日由武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王在强,河南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尚明柱,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乔永定,男,汉族,1978年10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初中毕业,农民,住武陟县。因涉嫌骗取贷款犯罪于2012年6月7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抓获并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捕逮捕,同年7月4日由武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雒涛,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2]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古全鑫、乔永定犯骗取贷款罪,于201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荆小利、郭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古全鑫及其辩护人王在强、尚明柱、被告人乔永定及其辩护人雒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古全鑫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庭审中先辩称,45万元的贷款,乔永定只给他打了25万元,25万元我捣铜、铝用了,剩下的20万元乔永定用了,我还了4万多的利息,45万元的本金未还。后称,我认罪,让我家人借钱,抓紧还这45万元的贷款。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45万元贷款的主体是乔永定,25万元是乔永定给古全鑫的公司转让费;2、古全鑫骗取贷款影响较小,未造成重大损失,望适用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乔永定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庭审中辩称,45万元的贷款,都是古全鑫拿我的身份证和卡办的,钱也是古全鑫取走的,我只用了5万元,望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2、乔永定只参与了虚假转让公司的行为,在骗取贷款中起的作用较小,应为从犯,认罪态度好,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份,被告人古全鑫、乔永定密谋后,由乔永定虚假出资,将古全鑫开办的焦作芳海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转让给乔永定,又以焦作芳海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与焦作大安日用化工有限公司等7户公司签订了虚假的监控器材安装合同。后,古全鑫拿着乔永定的身份证件,到武陟县嘉应观信用社办理了贷款手续。2009年5月16日武陟县嘉应观信用社将45万元贷款打给了二被告人。二被告人至今未归还45万元的贷款。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古全鑫供述,2009年5月16日,我帮乔永定在嘉应观信用社贷了45万元,我用了25万元,剩下的钱乔永定干什么了我不知道。2、被告人乔永定供述,2009年,古全鑫找我和他一起贷款,贷出来的钱可以让我用一部分。当时古全鑫说他在好多地方都贷过款,不能再以他的名义贷款,要用我的名义,贷款的门路由他去找,费用他出。当时他办了一家焦作芳海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他是法人代表,他的妻子王海芳是合伙人,他说以我的个人名义不好贷,必须以公司的名义贷款,他把公司的法人代表转给我,然后以我的名义去贷款。把公司的法人代表转让给我后,我找了几个担保人,其它的手续都是古全鑫办理的。他还让我和几家公司签订了安装监控公司的合同。2009年5月份,我们在嘉应观信用了贷款了45万元,钱贷出来后我用了5万块钱,剩下的钱都是古全鑫用了。3、证人刘某证言证实,2009年4月份,古全鑫和乔永定在嘉应观信用社找到我,说乔永定开办的焦作芳海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承揽了一批安装录像监控的工程,因公司资金短缺,需贷款,我就让他们去准备材料,材料准备齐了以后,我看了看贷款申请书,几分承揽安装录像监控施工合同,又找了9个担保人,我们信用社就给他们发放了45万贷款,2010年5份月贷款到期后,乔永定不仅有几个月的利息没有还,而且一分钱本金也没有还。至今,乔永定连本带利已经欠银行60余万元了。4、证人古某证言证实,我公司和焦作芳海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过安装监控设备的合同后,焦作芳海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没有给我们焦作市前牛矿用设备有限公司安装过监控设备。5、证人宋某证言证实,我公司和焦作芳海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过安装监控设备的合同后,焦作芳海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没有给我们武陟县金土地食品有限公司安装过监控设备。6、证人韩某的证言证实,我公司和焦作芳海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过安装监控设备的合同后,焦作芳海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没有给我们焦作大安日化有限公司安装过监控设备。7、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09年的时候,古全鑫要我给他当担保人在嘉应观信用社贷款45万,我当时还以为是古全鑫贷款,就去信用社签名了,当时我不知道是乔永定贷的款,签名的时候,古全鑫还要我把我的住址写成银河中二街,实际我家就不在这里住。8、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9、保证书2份。10、谢期营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11、农村信用社客户申请贷款基本情况简表。12、告借款人书。13、农户短期借款申请表。14、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15、承揽安装录像监控施工合同7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全鑫、乔永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45万元,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古全鑫、乔永定犯骗取贷款罪的指控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古全鑫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乔永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古全鑫辩称的45万元的贷款,乔永定只给他了25万元,及其辩护人辩护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乔永定辩称的45万元贷款是古全鑫拿其的身份证办的,其只用了5万元,望从轻处罚,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乔永定应为从犯,望从轻处罚的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古全鑫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1日起至2013年1月31日止;罚金应于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乔永定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7日起至2013年1月6日止;罚金应于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起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何菊荣人民陪审员:史金平人民陪审员:荆晓明
书记员:刘珍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