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嘉伟,男,1992年8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武陟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1年12月4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武陟县。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2]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嘉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学军、代理检察员贾二斌、被告人张嘉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嘉伟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嘉伟犯危险驾驶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嘉伟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嘉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4日起至2013年2月3日止;罚金应于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何菊荣
书记员:陈丹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