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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二审 · 2012

叶丽荣非法经营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2)浙温刑终字第1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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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二审程序非法经营文书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丽荣。因本案于2012年4月1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审理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叶丽荣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2012)温永刑初字第100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叶丽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并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1年7月1日以来,被告人叶丽荣伙同王贤妹(另案处理)在永嘉县瓯北镇振华路21号其家中小卖部里开设香港“六合彩”投注点,多次接受他人投注并上报给上家,以抽头13%牟利,叶丽荣帮助王贤妹记账、汇总投注额并上报给上家等。至2012年4月19日被查获时止,二人共接受“六合彩”投注额达人民币30万元以上,获利53300余元。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叶丽荣的供述,证人蒋某的证言,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账单等,情况说明,手机通话记录,抓获经过及人口信息表等。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叶丽荣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追缴被告人叶丽荣违法所得人民币53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叶丽荣上诉称原判认定其接受投注额达人民币30万元以上、获利53300余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其系从犯、初犯、认罪态度好,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改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原审被告人叶丽荣上诉提出原判认定其接受投注额达人民币30万元以上、获利53300余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叶丽荣前三次稳定供述均称,其经营六合彩十个月左右,期间每周基本上开三期,每期接受投注金额在四千元左右,少则两千多,多则六千多;而从其店内查获的三期六合彩账单显示,第43、44、45期六合彩的投注额分别为7205元、5450元、3580元,这与叶丽荣的供述能互相印证,可以认定其接受六合彩投注额高达30万元以上的事实,该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上诉人叶丽荣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非法开设香港“六合彩”庄点接受多人投注,累计投注金额达3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原判鉴于叶丽荣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已予以减轻处罚,叶丽荣上诉提出其系从犯,要求再予从轻处罚的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丁前鹏审判员:周永富审判员:李佩

书记员:蒋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