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2

掋卫兵等人非法拘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新刑初字第0036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拘禁文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2012年5月8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男。2012年5月8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女。2012年5月8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男。2012年5月8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被告人胡某某,男。2012年5月8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被告人余某某,男。2012年5月8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被告人世某某,女。2012年5月8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被告人钟某某,曾用名钟兴华,男。2012年5月8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新检刑诉(2012)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李某某、黄某某、胡某某、余某某、世某某、钟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宏丽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至2012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李某某、黄某某、胡某某、余某某、世某某、钟某某先后被骗至本市临潼区行者乡西河村一传销窝点,并在周少团(在逃)的指挥安排下,为强迫被骗进该传销团伙的被害人赵某某、樊某某入该传销组织,采取“洗脑”、限制外出及与外界联系等非法手段将赵某某、樊某某拘禁在传销网点内,轮流对赵某某、樊某某进行看管,非法限制樊某某人身自由12天,限制赵某某人身自由3天。至2012年5月8日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将赵某某、樊某某解救。上述事实,有被害人赵某某、樊某某的陈述在卷为证;有证人杨某某的报案材料和证人付某某、罗某某、任某某、世某某的证言在卷可证;有西安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和扣押物品清单在卷佐证;有八名被告人辨认周少团的笔录和照片在卷可证;有八名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的笔录、照片和供述等证据在卷。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李某某、黄某某、胡某某、余某某、世某某、钟某某受他人指使,非法拘禁他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拘禁罪。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八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唯八名被告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均属本案从犯,且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故可对八名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根据八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8日起至2013年3月7日止)。二、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8日起至2013年3月7日止)。三、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8日起至2013年3月7日止)。四、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8日起至2013年3月7日止)。五、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8日起至2013年3月7日止)。六、被告人余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8日起至2013年3月7日止)。七、被告人世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8日起至2013年3月7日止)。八、被告人钟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8日起至2013年3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刘康奇

书记员:王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