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祖朋,别名小东北。因本案于2012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别名东子。因本案于2012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被告人江某。因本案于2012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辩护人张宏、闫伟强。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12)9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祖朋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张某、江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祖朋、张某、江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寻衅滋事罪2012年7月19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张某在嘉善县罗星街道亭桥南路皇后酒吧喝酒,因自觉被害人王学飞喝酒不给面子,便持啤酒瓶殴打王头部。被告人祖朋、江某等人见状,即持啤酒瓶打砸被害人王学飞头部等处及随后上前劝阻的被害人陈前贵头部等处。经嘉善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二被害人的伤势均构成轻伤。2012年7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某为他人向蒋四索要高利贷,便预谋砸蒋四赌场以达目的,后纠集被告人祖朋等人,持砍刀等工具至嘉善县魏塘街道城东村陈家浜小区6号南侧113号租房蒋四的赌场内,打砸赌场内一四方桌,后离开现场。2011年11月16日晚,被告人祖朋在无证据证实其电脑系被害人刘平等人盗窃的情况下,纠集他人持砍刀至嘉善县魏塘街道环北路绿洲大桥下,找到被害人刘平等人,并要求归还电脑。后被告人祖朋要求被害人刘平、高春龙等人站好,并逐一问话,若因被害人刘平、高春龙等人否认盗窃其电脑,被告人祖朋便持竹竿对被害人逐一实施殴打。后因被害人刘平反抗,被告人祖朋等人便持砍刀、竹竿等对被害人刘平实施殴打,致其左侧肩胛骨骨折等伤。经嘉善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刘平此次的伤势已构成轻伤。二、非法拘禁罪2011年12月4日晚10时30分许,被告人祖朋等人受金奇(已判决)纠集为其索取赌债,将被害人王立新非法拘禁于嘉善县天凝镇杨庙集镇金奇所在的阳光装潢公司内。期间,金奇为讨要赌债,打了王立新一记耳光。后金奇又要求被告人祖朋及毛亿万、刘闯三人跟着王立新前往其住处向其父母索要赌债,在无果后又将其带回阳光装潢公司内予以拘禁、索债。次日凌晨1时许,王立新趁金奇等人不注意之时逃离。被告人祖朋等人即四处追寻王立新。凌晨2时许,被告人祖朋等人受金奇指使在嘉善县天凝镇杨庙集镇麟溪路星星浴室附近的一竹林处找到王立新。在王立新欲逃跑时又被祖朋抓获,并被祖朋骑坐于身上殴打。后王立新被巡逻民警发现并解救。另查明,被告人祖朋、张某、江某赔偿了被害人王学飞、陈前贵的经济损失。以上事实,被告人祖朋、张某、江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同案犯金奇的供述,被害人王学飞、陈前贵、刘平、王立新等人的陈述,证人理海委、陆彩英、黄建全、殷晓军、王小妹、周晓东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及照片,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医学文证审查意见书,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拘留证,释放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赔偿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江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江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情节,对被害人作出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祖朋、张某、江某目无法纪,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祖朋为索要非法债务,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祖朋一人犯两罪,应予以数罪并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祖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拘留的三十八日,即自2012年8月28日起至2016年5月20日止)。二、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19日起至2015年1月18日止)。三、被告人江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19日起至2014年5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亮代理审判员:金哲玺代理审判员:潘子菁
书记员:俞洁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