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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侐楚棋黄志勇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深福法刑初字第15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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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棋,男,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深圳市华政鹏物业管理中心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嘉鱼县,暂住本市罗湖区。因本案于2012年1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辩护人张兴安,湖北凝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某勇,男,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深业集团(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紫金县,暂住本市罗湖区。因本案于2012年1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2月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王相阳、彭洁,广东品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公一刑诉(2012)9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棋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黄某勇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棋及其辩护人张兴安、被告人黄某勇及其辩护人王相阳、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徐某棋对指控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徐某棋有自首情节,受贿金额不大,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无前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积极退赃。综上,请求法庭对其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黄某勇对指控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辩护人认为,通行证的发证单位并非国家机关,通行证也非国家机关证件,黄某勇的行为只是私自制证;本案只有三张通行证为假证件;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偶犯。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经审理查明:2009年下半年至2011年12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棋利用其任深圳市华某物业市府二办保安班班长的职务便利,让未经深圳市市直机关保卫处审批的车主将车辆停放在市府二办停车场,并向每个车主收取每月200元至250元人民币不等的费用,共计人民币12600元。为了使上述人员的车辆方便进出市府二办,被告人徐某棋以每张100元的价格向时任深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制证室的被告人黄某勇购买十余张深圳市市直属机关车辆通行证。被告人黄某勇未经领导审批,私自套用其他车证的条形码,并利用制证室原料,将被告人徐某棋所联系车主的车牌号打印上去制成伪造的深圳市市直属机关车辆通行证。2012年1月1日,被告人徐某棋在市第一人民医院被民警抓获,被告人黄某勇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被告人徐某棋归案后退赃人民币126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书证:被告人徐某棋、黄某勇的身份材料,劳动合同,情况说明,证明材料,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左某某、刘某1、李某、卢某、朱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棋、黄某勇的供述和辩解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棋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黄某勇无视国家法律,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亦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棋系被抓获归案,不属自动投案,故其不构成自首。被告人徐某棋归案后能基本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积极退赃,可依法从轻处罚。经查,被告人黄某勇伪造、买卖的通行证系为加强市直机关内部管理,仅供单位内部使用的相关证件,属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权利义务关系的凭证,辩护人认为涉案通行证不属国家机关证件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黄某勇自动投案并基本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勇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棋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二、被告人黄某勇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徐某棋所退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600元,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胡超人民陪审员:王晓端人民陪审员:苏峰

书记员:涂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